运城市2021年“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12件。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储存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偷排含有毒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类型。
案例一
河津市北午芹村民房某等违法处置危险废弃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7月6日17时许,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执法人员在僧楼镇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到达北午芹村南约100米的运城市墙体革新师范基地厂区内,现场有一台铲车正在用土填埋一渗水坑(倾倒固体废物区域),经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发现:
1、该厂区中部有一长约20米、宽约10米、深约3米的不规则渗水坑(以下表述为倾倒固体废物区域),铲车已将坑的部分填埋,坑内的废水漂浮有类似油状物质,能嗅到明显的刺激性气味,该废水PH值为7。
2、该厂内办公房西北侧有一长约6米、宽约4米、高约1米的矩形槽,槽内贮存有高约40公分的废水,该废水上部漂浮有类焦油状物质,经广泛试纸测试,该废水PH值呈中性。
3、矩形槽西北侧露天堆放有长约4米、宽约3米的灰黑色废渣,该废渣有异味散发,堆放废渣地面未硬化。
4、废渣西侧有两个约60吨的地埋罐,东侧罐内已清空,散发有刺鼻气味,罐内残留液体呈酸性;西侧罐内装有油状液体,散发有刺鼻气味。
5、地埋罐西侧水泥楼槽北侧第二、第三槽内有废水,该废水上部漂浮有类焦油状物质,经广泛试纸测试;该废水PH值呈中性。
6、渗坑西南侧有一长约5米、宽约5米的水泥池,池内贮存有废水,该废水上部漂浮有类焦油状物质,经广泛试纸测试,该废水PH值为3(酸性)。
7、渗坑东北侧坡上有一地埋酸罐,罐上部有一抽水泵,罐内水呈强酸性,有刺鼻气味散发。
【查处情况】
鉴定情况:7月8日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办公房西北侧矩形槽内废水、东侧地埋罐体内残留液体、水泥槽内液体、厂区西部的砖砌池体内酸性废水、渗水坑东北侧坡上地窖内酸性液体进行取样;并用挖机将渗水坑内(倾倒固体废物区域)、矩形槽西北侧已掩埋的灰黑色残渣进行挖掘、取样。经陕西恒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运城市墙体革新师范基地院内液态废物倾倒区域的泥状物质、场地西部的正方形砖砌池体中的液态物质、场地中部水泥槽中的液态物质、罐体东侧塑料槽中的液态物质和罐体东北侧堆存的灰黑色渣状物质至少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中规定的具有苯酚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案件分析:当事人房某伙同铲车司机房东,在运城市墙体革新师范基地院内中部对排放有废水的渗坑和罐体东北侧灰黑色渣状物质,进行掩埋,该行为属毁灭证据。房某利用运城市墙体革新师范基地院内中部渗坑、西部砖砌池体、中部水泥槽中排放毒性物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2021年7月19日已移送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及涉案企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案件启示】
通过走访、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查处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例二
永济市某废弃加油站非法储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3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配合永济市公安局在在卿头镇许家营村某废弃加油站的地下水泥池中的铁罐内有酸性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抓获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对涉事企业及负责人采取刑事拘留。
【调查处理】
2020年5月16日,永济市卿头镇政府接到群众投诉进行排查,发现在卿头镇许家营村某废弃加油站的地下水泥池中的铁罐内有酸性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经初步调查和山西河东司法鉴定,确定该罐内的不明液体为危险废物。并将本案部分线索移交涉案地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
永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和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成专案组,开展深入排查、侦查,最终结案。犯罪嫌疑人胡某(运城市永济市卿头镇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17万元。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晋0881刑初160号。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本案是一起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
付某某倾倒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接到运城市公安局“2.08”专案组案件线索通报,2020年6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付某恒联系洪桐籍人姜某亮安排自己经营的晋L2**11和晋L5**16两辆罐车从河南省鑫正树脂有限公司拉运工业废水约240余吨倾倒至绛县远征化工一储油池(15m×20m×3m)内,绛县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于长期停产,2020年6月1日付某恒与该公司负责人签订油池租赁合同,以存放煤焦油的名义将240余吨工业废水倒入储油池,2020年6月4日,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倾倒入储油池的东西与煤焦油系列产品差异较大,终止了租赁服务,付某恒随即将池内工业废水拉走,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时,池内仍有残留液体,深度大约60CM。
【处理情况】
2021年7月21日,绛县分局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储油池中废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池内的废水含有苯乙烯,但不属于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特性(1,2二氯乙烷、苯乙烯)的危险废物。绛县分局及时将鉴定结果向绛县公安局进行通报,目前公安部门已对其中2人予以刑事拘留,相关犯罪事实正在侦查中。
【案件启示】
该案与牛某武跨省倾倒废水污染土壤案同样都是跨省倾倒废水,但对废水的处理方式不同,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也不一样,具有一定代表性,同样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紧密联动,对跨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和震慑的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配合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及时对涉案地点进行监测和司法鉴定,为该土壤污染案件的最终定性提供了关键证据,最终确定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两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案例四
河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厂中厂暗管渗坑排放生产废水、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凌晨突查,7月8日、9日勘查发现:1、某建材有限公司厂内西南部两个化工生产车间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生产。2、位于厂区西南部两个化工生产车间均有暗管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现象。3、厂区北部露天堆放22.12吨伴有氨气味的黑色物质,厂区东北角倾倒有附着化学品的包装袋、化学原料及产品残渣。
【调查处理】
一、7月8日凌晨现场情况
该建材厂区西南部从南数第二个厂房,有8名人员正在生产作业,反应釜顶不断有气味刺鼻的废气排出。
该厂房有反应釜9台、压滤机2台、离心机2台。地面堆积有未装袋的黄色粉状物质约150kg,有约140袋包装完整的印有农业用氯化铵,厂房内南侧堆放有黄褐色膏状袋装物品若干袋,地面放置有4个内盛粉末状物质的塑料方形槽。
生产废水有两个低位集水池。其中,位于厂房东部集水池中的液体PH值为1(强酸),池内有一塑料水泵,水泵连接至厂房外一房间内的两个储存罐内(从南数第三车间北侧);另外一个集水池位于该厂房西南角,池中水的PH值为13(强碱),该池中有一水泵与一条架空塑料管连接,该塑料管经从南数第三厂房,通向厂房西北约300米一土坑内,该土坑有流水形成的冲刷痕迹,但未见有湿润土壤。
二、对现场负责人进行控制
7月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以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将具体负责人刘某涛、现场组织生产和负责采供的负责人孟某奎移送河津市公安局(河环拘移字〔2021〕1号),河津市公安局对孟某奎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三、第二个化工厂房的发现
7月8日中午,执法人员对东侧化工厂房使用原料进行现场踏勘时,在该公司西南部4个厂房西侧又发现一个厂房(以下简称:西侧化工厂房)。该厂房东北共有大小反应釜18个、圆柱形储罐11个、管线若干,东南部放置有大型烘箱7台、方形塑料吨桶若干,西北部放置有框压滤机及离心机。
位于该厂房内北部有一砖砌低位集水池,池内PH值为1(强酸)。该池设置有2台固定式塑料泵,泵与一黑色塑料管连接,黑色塑料管在厂房内空架通向厂房东北角车间外,厂房外不见去向。该池中的另1台活动式水泵,与一根直径约为50mm塑料软管连接,现场软管存有该池内的强酸水,软管通向厂房北的一堆废渣堆上,直接下渗。
厂房外堆积的废渣均附着有生产原料和产品包装袋的废弃杂物(疑似危险废物,数量远超3吨的定刑条件)。执法人员立即对生产设施及生产原料、产品采取查封等证据保全措施,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四、现场证据被毁灭
7月9日,执法人员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采样人员到现场后,在西侧化工厂房内发现多处管道被锯断,厂房废水收集池的固定和活动泵及管道均被拆除,厂房外堆积的垃圾被填埋并用黑色遮阳网苫盖。
五、开挖地埋管网
7月10日,在西侧化工厂房外北部,用机械设备顺被锯断的黑色管道去向开挖,其中一根管道经宿舍楼北侧至南北大路东边止,管道分成走向南边和北边两处。在挖掘管道过程中,管道破口处有红色液体流出,该液体与土壤接触,有泡沫发生,测得PH值为1(强酸)。鉴定机构随即采样。
六、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在挖掘、采样同时,执法人员扩大了排查范围。在宿舍楼北约50米处的南北大路西,发现露天堆放有袋装黑色粉末状物质(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措施),现场明显可嗅到刺激性气味。 执法人员现场对堆放的黑色粉状物质进行计量称重(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方达北磅房称重),共计:22.12吨。
在位于宿舍楼东偏北约300米处,执法人员发现苫盖有黑色遮阳网的附着有生产原料和产品包装袋的废弃杂物堆,该废弃物随意倾倒在土坑内,坑的东北低洼处土壤颜色异常,有刺鼻性气味散发。执法人员对清挖出废渣进行称重(经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方达北磅房称重),共计:24.26吨。
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二堆疑似危险废物物质和土壤进行了采样,废物查封于河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南侧的库房内。
七、挖掘工作深入
7月12日,用机械设备沿7月10日停止挖掘处,顺着两根管道分别向南北开挖,南边的管道向东南方向约20米处,管头开放于土堆1;沿着北边管道挖200米后,管头开放于土堆2。
从西侧化工厂房内引出一根白色塑料管直通至厂房北侧约140米处的沟内,疑似排放过生产废液。该厂房外北侧有一条水泥抹面的砌筑地下排水渠,渠宽0.75米、总深1.38米、长48.7米,水渠中大部分区域使用水泥板封盖,盖板下面可见有该厂房废水特征颜色(黄色),说明废水满溢,在仅有的一小段裸露出来的水渠,渠底沉积物异常,PH试纸测试呈酸性。
东侧化工厂房东北约130m处有一条存放有液态物质的水渠,PH试纸进行初步测试呈中性,该处周边土壤存在异常现象,疑似排放过化工废液。
八、鉴定情况
7月17日,陕西恒正环境损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河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院内非法化工生产厂房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编号:陕恒鉴字[2021]第015-1号),鉴定意见:河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院内西侧化工厂放内北部的地下储槽内液态物质、西侧化工厂房外北侧空地内的地埋式黑色塑料管中液态物质至少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中规定的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7月23日,陕西恒正环境损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河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院内非法化工生产厂房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编号:陕恒鉴字[2021]第015-2号),鉴定意见:河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院内西南角东侧化工厂房内中西部铁皮槽内的粉末状物质、东侧化工厂房北约200m处水泥路旁堆放的袋装粉末状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 900-039-49”。
九、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规定,河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院内东侧化工厂房北200m处露天堆放22.12吨代码为“HW49 900-039-49的危险废物,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采取防风、防晒、防雨、防渗等措施,任由危险废物挥发、泄漏、流失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及涉案企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案件启示】
通过走访、夜查、突查方式、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查处污染环境犯罪案。在办理案件中,多名执法人员参与,相互学习、认真勘查对案件充分分析、判断。
部门联动开展前期工作,有力保障涉案人员询问工作。
案例五
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某铸造院内违法贮存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6日,与僧楼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执法人员进入已停产多年的河津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内,经现场勘察,发现:1、厂区北侧集中为厂房和彩钢棚,其中有多个厂房、彩钢棚及空地内贮存有装有不明液体的200L圆形铁皮桶、200L圆形塑料桶、1000L塑料方桶共约2000余个。其中,位于厂区西北部的个别桶存在破裂渗漏现象,位于破裂桶水流下游边缘的柳树枯死,渗漏处土壤明显发黑,现场气味呛人。2、厂区东北侧厂房内堆存有大量化学试剂及数十个200L圆形铁皮桶、200L圆形塑料桶、1000L塑料方桶,现场有呛人气味溢散。3、厂区东北侧厂房外露天贮存有若干袋装固体物质,部分袋体外部渗漏出深绿色。
【查处情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委托陕西恒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办公房西北侧矩形槽内废水、东侧地埋罐体内残留液体、水泥槽内液体、厂区西部的砖砌池体内酸性废水、渗水坑东北侧坡上地窖内酸性液体进行取样;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 900-999-4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行为人在河津市某铸造有限公司贮存5.88吨属危险废物的废化学试剂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2021年7月19日已移送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及涉案企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案件启示】
通过走访、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查处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例六
临猗县2.08非法倾倒化工废水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在县城内破获1起非法倾倒含有毒、致癌废水污染环境案,抓获何某军等14名犯罪嫌疑人,对涉事企业及负责人采取刑事拘留。
【调查处理】
2020年1月24日,临猗县首创污水处理厂COD浓度出现异常事件,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置。临猗分局一手抓应急处置,一手抓溯源排查,及时将排查线索移交临猗县公安局并上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临猗县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成专案组,开展深入排查、侦查。
经查,何某军(运城市临猗县人)与孙某伟(长治市潞城区人)达成口头协议,以每车2000元的价格将河南省新郑市某化工企业200余吨含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苯丙芘的危险废液通过槽罐车偷排到临猗县城市下水管网。
排查线索移交后,专案组迅速展开行动,多次赴河南省新郑市、长治市等地进行调查取证,临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对何某峰、孙某伟、牛某武等10人实施逮捕。
下一步将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此案件更深层次的调查和取证,直至案情的顺利结束,并将本案部分线索移交涉案地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本案是一起跨省异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含有毒致癌废水的恶性环境违法案件。省、市、县生态环境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严厉打击。同时告诫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七
牛某武倾倒废水污染土壤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接到运城市公安局“2.08”专案组案件线索通报,2020年5月11日至5月31日,犯罪嫌疑人牛某武联系绛县籍人裴某森,由裴某森安排自己经营的甘D6**06和晋JQ9**8两辆罐车从河南省鑫正树脂有限公司拉运工业废水约270余吨至绛县,分别倾倒至绛县北步康村南岭原石料厂和绛县永恒生物有机肥料厂内,绛县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南岭石料厂和永恒生物有机肥料厂匀已倒闭并废弃,南岭石料厂倾倒位置位于东南部一座约20m×15m×2m的水池内,坑底采用水泥硬化,现场被土壤和石灰混合填埋。永恒生物有机肥料厂倾倒位置位于厂区南部一座约15m×12m×0.7m的方形原料储坑内,坑底采用水泥硬化,现场被砖块、石块和杂草等混合的杂土填埋,该案涉嫌跨省倾倒工业废水等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2021年3月15日委托山西誉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两处倾倒点内土壤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37项污染物浓度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2021年5月24日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土壤污染损害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处倾倒点土壤内,1,2-二氯乙烷和苯乙烯均高于背景对照区域,土壤环境受到损害,两处土壤环境损害体积共约1584立方米,损害价值共约126.72万元。绛县分局及时将监测结果和鉴定结果向绛县公安局进行通报,目前公安部门已对其中5人予以刑事拘留,相关犯罪事实正在侦查中。
【案件启示】
该案体现出成熟的跨部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的积极参与和主动作为,以及环保部门的及时配合,和及时提供司法鉴定结果,都为本案的及时侦办和最终定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使其它生态环境部门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借鉴学习。
案例八
闻喜县4.9涉嫌违法处置焦油渣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2021年4月9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闻喜县东镇西街,有一牌照为豫CP7**2运输危废品罐车正在非法处置煤焦油渣。罐车司机王某涛把豫CP7**2运输危废品罐车交给废油渣处置点的马某胜处置罐中焦油渣,在处置罐底过程中有部分煤焦油渗入地面,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
【调查处理】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2021年4月12日制作《关于闻喜县东镇西街废油渣处置点违法处置煤焦油渣一案的调查报告》(运环闻函【2021】22号)移送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涛(闻公行罚决字【2021】000033号)、马某胜(闻公行罚决字【2021】000034号)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启示】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站岗放哨”作用。强化对日常巡查检查不易发现的领域、地域的监督,提升监督层次,实现关口前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努力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依法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对违法行为形成全方位立体打击。
充分体现网格长的制度优势。在“村组报告、镇办吹哨、部门报道”严密配合下,对于环境违法问题第一时间发现、迅速上报、有效处置,堵塞了执法监管漏洞,杜绝监管盲区。
(四)快查快办有效震慑。通过群众参与、司法联动、制度保障构起了一道生态环境防护网,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使该案件在办理中做到了快速发现、快速取证、快速办理,在区域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案例九
新绛县古交镇辛堡村曹某学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8时,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新绛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新绛县古交镇辛堡村的曹某学存在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废机油环境违法行为,经初步侦查发现非法处置废机油量比较大,违法性质比较严重。2021年6月23日9时,新绛分局迅速联系县公安局食药环保大队,于2021年6月23日10左右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对曹某学家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曹某学家后院(收集点)擅自堆放容积为209升的废机油铁空桶30个,装满废机油容积为209升的实桶2个;装满容积为18升的废机油桶10个 ;容积为10升的塑料废机油空桶109个;车辆废机油滤芯51个。废机油收集点无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环评手续;收集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现场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地面未硬化,废机油有泄漏现象。经查阅危险废物收集记录表,曹某学未经批准擅自从垣曲县、平陆县、闻喜县收集的11桶废机油(每桶180公斤)转运到运城鼎泰丰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曹某学未经批准擅自从侯马市、襄汾县、曲沃县收集的4.14吨(记录表显示3.06吨和6桶废机油)转运到侯马市鑫芾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机油所用的江淮牌箱货车(晋M0Q705)无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无运输危险废物资质,无污染防治措施,无驾驶运输危废资格证,箱货车货箱内安装有抽油泵和抽油管,车厢内无防渗漏措施,存有泄漏的废机油。
【查处情况】
结合当事人供述和现场勘察情况,对曹某学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一案涉及危险废物初步认定为:1.曹某学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2.涉及盛装废机油的桶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代码为HW0(900-214-08)。目前,新绛分局已将案件移交新绛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巡查认真、敏感性强、反应迅速,及时与公安机关配合坚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尤其是公安机关主动出击,快速传唤犯罪嫌疑人,固定环境违法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
新绛6·23案,涉及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情节严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新绛分局反应迅速,部门联动,多方配合,在最短的时间内固定环境违法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案例十
雷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王某鹏所拥有的运城市盐湖区运解路十里铺村东17亩场地(原旭红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西北角一800平方米库房内存放有大量废旧电瓶壳和18块经熔炼的铅锭,且地面有大量粉末,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王某鹏17亩场地西北角一800平方米库房内存放的废旧电瓶壳和18块熔炼好的铅锭予以扣押。2020年12月8日将扣押物品移交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该案已进入起诉阶段。
【案件启示】
及时报案,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固定证据。
案例十一
垣曲县1.5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破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垣曲县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对周某华、王某福2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和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的刑事判决。
【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1年1月8日垣曲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反馈受案回执,2021年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华、王某福在接到垣曲县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3月19日2名涉案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月13日被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17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华、王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被告人王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周某华、王某福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件启示】
一是多部门联动。公安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取沿线沿路所有企业、加油站、治安监控、高速公路所有监控视频,同时交通部门积极参与辅助监控资料的调取,使至很快固定了重要证据。
二是密切沟通。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在确定嫌疑车辆后,双方多次召开碰头会,密切沟通,充分分析,使公安部门第一时间立案查处。
案例十二
垣曲县3·30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破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将2名涉案嫌疑人依法移交县公安机关继续侦办(取保候审),目前,由县人民检察院已对2名涉案嫌疑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第九项之规定,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1年4月27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反馈受案回执,2021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垣曲县公安局对2名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县检察机关已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案件启示】
一是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前期调查,同时对周边居民进行走访摸排,使至很快找到涉案嫌疑人。
二是前期取证扎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前期对现场的仔细、认真的勘察和对案件的充分分析、判断尤为重要。为公安机关为提供了明确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