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化运营机构的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晋环规〔2024〕2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在本市辖区内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服务的社会化运营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备案资质要求
1.运营机构须为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有良好的市场信用评价,自觉遵守运营服务行业自律原则。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记录的不得在我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服务。
2.运营机构的人员、车辆、资质、办公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人员:运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应配备包括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督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参加省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运维合格证。督查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车辆:有满足运营服务的固定车辆;
(3)资质:运营机构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服务类别;
(4)办公场地:在运营区域内设立运营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件;
(5)实验室:运营机构应配套建设实验室,并具备满足运维服务的实验能力。联合使用第三方监测单位实验室需提供资质认证证书和合作协议;
(6)仪器设备和设施:提供备机及主要备件清单并附照片;(备机数量不应低于运行维护设备数量的5%,各监测因子运行维护数量不足20套的至少备用1套,备机需提供编号及设备调试报告;易损易耗品库存量不得低于月使用量的120%;废气运维机构需配置废气便携式监测仪器)
(7)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机构应妥善处置废液等危险废物;(根据危废处置相关规定,健全处置记录,不得随意排放、非法倾倒废液等危险废物)
3.运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运维档案管理制度;(制度资料及相关记录)
4.建立相关运行维护台账,废气包括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运维质量检查记录表、零点/量程飘移与校准记录表、校验测试记录表、维修记录表、易耗品(含标气)更换记录表;废水包括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记录表、运维质量检查记录表、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参数设置修改记录表、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检修记录表、易耗品(含标液、试剂)更换记录表。
二、备案清单
1.运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机构备案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适用时间);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正式员工名单(附一年的社保缴纳记录);
6.所使用的工作场所产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车辆产权(租赁合同)和使用证明、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与服务类别相适应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固定清单;
7.法人经授权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格式见附件2)
三、备案要求
1.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服务的社会化运营机构,请于2024年4月20日前将备案所需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递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核实审核通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方可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相关业务。未通过备案或逾期未提交备案资料的运维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我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活动。
2.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示备案情况,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在备案期间,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信息变更。
4.根据管理需求,定期向市局报备运维点位信息。
5.在我市辖区内备案的社会化运营机构,应自愿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联 系 人:李俊波 陈 超 薛鑫
联系电话:0359-2628254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周西路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044000
附件:
1、运城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备案表
2、社会化运营机构自我声明文件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
运城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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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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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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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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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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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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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运维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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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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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运营 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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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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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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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 □联合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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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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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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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规范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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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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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机备件能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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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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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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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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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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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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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区域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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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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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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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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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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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一式两份,市生态环境部门一份,社会化运营机构一份。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以营业执照信息为准,并随表提供证件
2.法人代表:提供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
3.办公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件
4.持证人员、运营车辆:提供运营人员的技能凭证及车辆行驶证
5.实验室:自有实验室需提供实验能力验证材料,联合使用社会化实验室需提供资质认证证书和合作协议
6.质控手段:提供标液、试剂配制标气购买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7.废液处置手续:提供危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废物转移单及台账
8.备机备件:提供备机、备件、易损易耗品、便携式仪器清单并附照片
9.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10.运行维护台账:提供提供相关运行维护台账,废气包括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运维质量检查记录表、零点/量程飘移与校准记录表、校验测试记录表、维修记录表、易耗品(含标气)更换记录表;废水包括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记录表、运维质量检查记录表、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参数设置修改记录表、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检修记录表、易耗品(含标液、试剂)更换记录表
11.运营单位介绍:表中简要介绍运营单位情况(另附详细情况并加盖公章)
12.备案意见:满足相关条件,由市局综合监测中心统一填写备案编号
13.以上证件备案时均需提供原件
附件2
社会化运营机构自我声明文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具备运行维护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的能力。
二、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风险控制力,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无违反诚实信用及科学规范原则的不良记录。
三、机构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所有从业人员均未在其他同类机构兼职。
四、拥有可独立调配使用的工作场所和满足运维服务的实验室,并可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备机。
五、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应急预案,具备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的快速处理响应能力。
六、依法处置废液等有害物质,并做好处置记录,不随意排放、非法倾倒。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运维服务,并自愿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检查工作。承诺不在运行维护在线监控系统过程中弄虚作假,具有生产(销售)能力的不向本地销售有修改、伪造监测数据功能的自动监控设备。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所有后果自行承担,自觉退出运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市场。
签署人:
职 务:
机构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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