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6、15、37、40、53、71、75、76、81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发表时间:2024-10-16 17:14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6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6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运城市3个钢铁项目手续不全,1个焦化项目没有开展节能审查和水资源论证,均属违法开工建设。

  二、整改措施

  (一)依法查处。对山西宏达钢铁集体有限公司1×1350m³炼铁高炉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项目、闻喜县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680m³炼铁高炉生产线建设项目、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 年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化项目等4个手续不全的项目,依法作出处罚。

  (二)责令上述4个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投产,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项目不得恢复建设、投产。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处罚。河津市能源局责令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化项目进行停产整改。河津市水利局分别对禹门口焦化、宏达钢铁处罚3万元。稷山县水利局对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处罚3万元。闻喜县水务局对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处罚3万元。

  (二)责令上述4个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投产,并完善相关手续,整改到位前项目不得恢复建设、投产。具体情况为:(1)河津市水利局责令河津市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1350m³炼铁高炉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和投产。该项目节能审查手续 2019年10月4日已办理,审批文号:河发改审批[2019]63号。水资源论证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审批决〔2021〕559号文件给予取水许可审批,项目已通过省厅核验。(2)稷山县水利局责令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节能审查手续2020年5月27日已办理,审批文号:稷审管批〔2020〕37号。水资源论证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审批决(2021) 626号文件给予取水许可审批。(3)河津市水利局责令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化项目停止建设,该项目节能审查手续2022年1月27日已办理,审批文号:晋能源审批发〔2022〕16号。水资源论证报告,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省水利厅专家审查,2023年3月20日取得取水许可证。(4)闻喜县水利局责令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680m³炼铁高炉生产线建设项目立即停产,该项目节能审查手续2019年1月2日已办理,审批文号:运发改审批发〔2019〕1号。水资源论证已编制完成,于2023年4月6日获得省水利厅批复,批复文号:晋水审批决〔2023〕155号。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联 系 人:张晓波

  固定电话:0359-2628200

  电子邮箱:ychbdc@163.com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15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15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大气结构性污染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山西省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很偏重,运输结构偏公路,但有关地方和部门对大气污染结构性问题推动解决不够有力,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2020年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20名中,山西省占五个。

  二、整改措施

  (一)深入开展运城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聚焦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落实制定的各项举措,全面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大力整治结构性污染。大力整治结构性污染。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2021年淘汰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产能234万吨,粗钢产量控制在1862.4万吨。

  (三)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升。2021年完成钢铁联合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独立焦化企业和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四)进一步加大减煤力度。严格落实煤炭减量等量替代要求,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消费比重。

  (五)继续扩大清洁取暖覆盖面.我市平原地区、川区谷地力争散煤基本清零。其中,2021年全市完成“煤改气”户15847、“煤改电”50878户清洁取暖改造。

  (六)持续推进煤炭(焦炭)、钢铁、电力、水泥、煤化工等大型工矿区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优化铁路运力配置,充分发挥已建铁路专用线作用。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在完成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涉及公路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其他车辆2021年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按照《关于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十大行动的公告》要求,组织开展十大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21年,全市年度综合指数4.92,同比下降8%;2022年综合指数4.79,同比下降2.6%;2023年关键性指标PM2.5同比下降2.0%。

  (二)大力整治结构性污染。积极推动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完成搬迁9家,1家实施错峰生产。关停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十三五”期间,运城市减少钢铁产能105万吨,超额完成去产能任务。

  (三)持续推动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市长流程钢铁企业5家,已于21年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备案。持续推进焦化、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组织印发《关于印发运城市焦化行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通知》,截至目前,5家焦化、6家水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减煤力度。分年度制定运城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出台了《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煤炭减量等量替代要求,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2021年至2023年,运城市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逐年降低。

  (五)继续扩大清洁取暖覆盖面。2021年全市完成冬季清洁取暖共完成112111户,2022年完成70991户,2023年完成33238户。

  (六)持续推进我市铁路专用线建设,2021年以来,已建成投运2条铁路专用线。持续推进重点企业清洁运输工作,运城市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共9家,7家企业接入铁路专用线,2家企业正在接入。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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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37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37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钢铁企业污染治理进展缓慢。《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要求,2020年10月1日前,全省现有钢铁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改造。督察发现,全省60家在产钢铁企业中有24家完成改造,完成率仅为40%。

  二、整改措施

  (一)开展“精准帮扶”行动。提出具体帮扶意见,督促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实施分类处置。对停产企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前不得投入运行;对在产企业未达到山西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措施,其中,已备案企业不能稳定运行的取消备案,未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三项备案的企业,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范围,从严执行停限产措施。

  (三)实行差别电价,倒逼企业升级。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电价倒逼政策,对未完成改造任务的钢铁企业,执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倒逼企业加快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备案。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落实错峰生产。制定《运城市关于开展2021-2022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通知》《关于下发2022-2023年秋冬防工业企业强化管控措施的通知》《关于下发2023-2024年秋冬防工业企业强化管控措施的通知》

  (二)运城市钢铁企业共9家。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公司、稷山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新绛县宇丰冶炼有限公司、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目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平陆县千社铸造有限公司已实施停产整治。

  (三)根据《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运城市9家钢铁企业已纳入到差别化电价管控,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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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40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40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督察发现,山西省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中,有89台能耗不达标,占总数的60%;若按要求淘汰,每年将减少煤炭消费量1200万吨左右。

  二、整改措施

  (一)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对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进行摸底,督促各市开展能效评估,认真核实供电能耗及供热情况,各市建立煤电机组能耗台账。

  (二)一厂一策,分类处置。制定山西省煤电机组节能减碳行动计划,对辖区内能耗超标的煤电机组实施分类处置。对“上大压小”机组及落实替代热源的机组,在大机组投产运行3个月内关停淘汰小机组。对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制定改造计划,限期实施背压改造。对不具备改造条件或改造后能耗仍不达标的机组,列入关停淘汰计划,实施关停淘汰。制定年度关停淘汰任务计划,2021年底前全省关停淘汰落后煤电机组22.5万千瓦,2023年底前运行的煤电机组全部实现能耗达标为目标。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开展全市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摸底,对全市15台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建立能耗台账,对供电煤耗及供热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能耗超标的机组实施分类处置:其中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8号机组已向省能源局申请关停淘汰:阳光焦化集团华升电力有限公司#1已完成背压式机组改造:阳光焦化集团华升电力有限公司#2已函告禁止运行: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3台机组和王家岭电厂2台机组均通过采取优化运行方式、规范计量统计口径、强化计量管理等措施,2023年经第三方能耗核查,均达到能耗限额。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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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53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53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运城市天海公司、安瑞公司等喷漆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简陋,收集率低、处理率、处理效率低下,无组织排放严重。

  二、整改措施

  (一)查处违法问题。对运城市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环境污染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二)完成提标改造。督促运城市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建立管理台账,落实整治措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开展排查整治。开展涉VOCs行业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督促涉VOCs企业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提高废气收集率、处理效率,确保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达标排放。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对夏县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立案处罚3万元。

  (二)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已完成喷漆房改造,改造引风管道,更换大功率引风电机,将喷漆房重新进行密闭,将VOCs治理设施改为催化燃烧。夏县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喷漆房改造,将溶剂漆全部替代为水性漆,改造引风管道,更换大功率引风电机。目前两家企业已全部完成VOCs提标改造。

  (三)组织印发《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推动落实。印发《关于做好重点涉VOCs工业企业夏季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对涉VOCs工业企业开展夏季错峰生产。举一反三,持续推动VOCs企业治理,2021年完成33家治理任务,2022年完成66家治理任务,2023年完成5家治理任务。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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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71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71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一些城镇、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问题仍较为明显。已退出劣Ⅴ类的汾河上平望等8个国控断面,2021年一季度水质出现反弹。

  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严格实施《涑水河张留庄断面消除劣Ⅴ类应急处置方案》《运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各项水治理任务分解至各部门、各县(市、区),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应急管控措施及断面达标任务完成。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特别是对排污口监管不到位、断面水质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量化问责。

  (二)加强生态补水。持续实施尊村、夹马口引黄工程向涑水河生态补水在小浪底引黄工程全线贯通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加快实施生态补水,保障河道生态流量,推动水质改善。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运城市印发《运城市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制定了18项任务并分解至各部门、各县(市、区)。印发《“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实施方案》以及《运城市黄河流域生态和文物保护重点工作2023年行动计划》,成立市级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方案实施,每月调度工程进展情况,2023年共谋划“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项目66个,目前已建成21个;在建32个;前期项目13个。严格督查问责,针对2022年永济市张留庄断面超标问题开展深入核查,对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累计处理6名相关责任人。2021年,涑水河张留庄断面已退出劣Ⅴ类。2022年,涑水河张留庄断面水质达到Ⅳ类标准。

  (二)强化生态补水。在运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下,适时开展涑水河生态补水,2022年累计补水4339万方,2023年累计补水882万方,2024年累计补水1887万方,有效改善了涑水河水生态环境,确保张留庄监测断面水质退出劣Ⅴ类,入黄水质得到有效提升。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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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75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75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运城市新绛县城东污水处理站未建成,污水直排汾河。

  二、整改措施

  (一)采取临时措施。新绛县城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以前, 污水管网内的污水截流至站里村口临时泵站,用临时泵站抽排 到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保证污水不直排到汾河。

  (二)加快附属设施建设进度。尽快完成设备调试和厂区管网建设。加快进行污水处理活性菌培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地表 水V类标准达标排放。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运城市政府印发《运城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运发〔2022〕18号)、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运 城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省住建厅、省环保厅5月25日对新绛县城东污水处理厂的验收反馈意见下发了督办函。

  (二)目前新绛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入并正常运行;已完成了环保验收、保温加盖、除臭设施和双回路电源的建设;完成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 污许可证的办理,现场检测数据已按照要求进入中控系统并于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新绛分局平台联网;滤池阀门间的有限空间 在滤池两侧管廊已增加通风设备,消除安全隐患;涉及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已全部收集,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达地表水 V类标准,其余指标达一级A标准。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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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76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76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上报建成的运城市闻喜县东镇、永济市蒲州镇等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尚未完工,运城市夏县裴介镇等污水处理厂尚未启动建设。

  二、整改措施

  倒排工期,加快进度,全面完成运城市闻喜县东镇、永济市蒲州镇、夏县裴介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并尽快投入运行。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闻喜县东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6258.57万元,设计处理规模5000m³/d,已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

  (二)永济市蒲州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总投资1576.24万

  元,设计处理规模1500m³/d,已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

  夏县裴介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总投资1560.64万元, 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已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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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81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81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黄河流域山西省境内设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河流有27条,其中4条常年断流,7条间歇性断流,二者占比为41%,水生态形势较为严峻。水生态治理恢复措施未完全落实。增加汾河水量是解决汾河生态基流小、水体纳污能力低等问题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对汾河中游、下游流量提出明确要求,但省水利厅和万家寨水务集团公司在落实汾河生态补水决策上“打折扣”,河道下泄水量明显达不到要求。

  二、整改措施

  (一)提高万家寨引黄南干线供水能力,增大河道下泄水量。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2021年9月底增加一台机组供水能力(6.45立方米/秒),2022年底完成全部扩机工程,达到12亿立方米的设计引水量目标,加快引黄泵站二期扩机工程建设进度,用好用足黄河水,扩大供水能力。

  (二)保障汾河生态流量。依据现有水资源配置格局预测,根据汾河水库、汾河二库蓄水情况,结合万家寨引黄工程二期扩机进度,在保证太原市城市生活供水安全的条件下,向汾河实施生态补水。汛期(约4个月)按照防汛要求进行调度管理;夏秋非汛期时段(约2个月)汾河水库、汾河二库下泄引黄水8立方 米/秒;冬春季节(约6个月)分两个阶段:从现在到引黄二期扩机达产达效之前(2022年底)汾河水库、汾河二库下泄引黄水12—15立方米/秒,引黄二期扩机达产达效之后(2023年以 后)汾河水库、汾河二库下泄引黄水15立方米/秒。

  (三)实施生态流量管理。制定汾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工作机制,根据水资源配置需求,科学论证合理核定汾河生态补水量。建立汾河生态补水工作机制,汛期、非汛期分别调度。以汾河、 沁河、涑水河等为重点,制定生态流量实施保障方案。完善相关工程建设,尽快实施涑水河生态补水。

  (四)保障汾河生态补水费用。制定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明确汾河流域各市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在保障汾河生态流量的职责。省生态环境厅加强汾河流域主要断面生态流量监测站点建设,发挥河流生态流量监测与考核作用。

  (五)加强沿河取水管理。沿汾河六市落实生态补水责任,协调与调度区域范围内的生态补水工作,做到本区域供水、取水规范有序,切实提高生态补水输水率。对汾河沿线的取水口进行调查摸排,强化用水监管,严格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对违法取水的取水口依法取缔。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提高万家寨引黄南干线供水能力。2022年底完成了19台新扩机组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试运行,达到了12亿立方米的设计引水量目标。

  (二)保障汾河生态流量。印发《关于实施汾河应急补水加强汾河沿线取用水管理保障汾河基本生态流量的通知》《关于做好汾河水量调度有关工作的函》,明确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连续按7立方米/秒向汾河干流生态补水;汛期(约4个月)  按照防汛要求进行调度管理;夏秋非汛期时段(约2个月)汾河水库、汾河二库下泄引黄水8立方米/秒。

  (三)实施生态流量管理。制定《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确定了汾河干流除川胡屯、河西村断面外,汾河干流其余5个断面月均流量目标为15立方米/秒。研究制定了汾河、沁河、涑水河等生态流量实施保障方案。小浪底引黄工 程(一期)已基本完工,并向涑水河进行生态补水。

  (四)保障汾河生态补水费用。《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了汾河流域各市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在保障汾河生态流量的职责。省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全省国控断面及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   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22年共向汾河生态补水13426.56万立方米。

  (五)加强沿河取水管理。对汾河沿线的取水口进行调查摸排,依法依规完善取水口取水许可手续,强化用水监管,对违法取水的取水口依法取缔。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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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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